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财産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系統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實踐經驗,是常态化掃黑除惡的法治保障。
露頭就打,打早打小,利劍出鞘,直擊掃黑除惡。
這部為蕩滌黑惡而立的“專門法”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有法可依,“惡勢力組織”和“軟暴力”行為概念明确
在我國刑法上,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經濟、行為、危險性等四大特征。但這一規定使得實踐中對萌芽狀态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實現“露頭就打”、“打早打小”的目的。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确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适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範措施作出規定,并明确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實現這一領域的有法可依,讓黑惡勢力無處遁形。
它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組織明确定義為法律概念。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衆,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此外,“軟暴力”手段犯罪也被列入打擊對象。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軟暴力手段犯罪已成為打擊的難點。由于“軟暴力”通常以威脅、聲勢取代暴力,以違法行為取代犯罪行為,以“逼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的手段,既達到犯罪目的,又避免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打擊的後果。為解決這一難點問題,《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軟暴力”手段的認定,明确為謀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這樣的明确規定,為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黑惡勢力猖獗,很大程度源于背後有公職人員站台撐腰,依法精準打擊和懲治有組織犯罪,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作為武器。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中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争、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為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規定,将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确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明确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确對于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确底線禁區。
此外,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範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出規定,堵塞了黑惡勢力通過換屆選舉影響基層組織運行的入口,嚴防黑惡犯罪滲入基層。
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完善了學校的防範職責和報告義務,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并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定。
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财斷血”,《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财産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财産狀況;明确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财産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财産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為預防再犯罪,法律還規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個人财産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方面,明确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羁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财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财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此外,還對舉報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的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定。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執法司法過程中的軟暴力認定标準、“打傘破網”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确規定;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保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既“打财斷血”又保護涉案企業合法經營等焦點問題,以專門條款進行了明晰規範,是預防和懲治黑惡犯罪的“法寶”和“利劍”,法律亮點的頻現也充分體現出黨和國家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
重拳出擊,利劍出鞘。有黑必掃,除惡務盡。
掃黑除惡力度隻增不減,懲惡揚善的利刃絕不蒙塵!
來源丨中央長安網客戶端